当前位置:ISO认证网 >> 法律法规 >> 浏览文章
返回首页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年12月06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引导低碳消费和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度相关政策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低碳产品,是指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用的产品相比,碳排放量值契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规范或者技术标准请求的产品。
  本方法所称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契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规范或者技术标准请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度树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规范、认证技术标准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国度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开展变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担任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施行、综合谐和和监视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变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相关产业政策,推进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舞运用取得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六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负有失密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资质
  第七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从事碳排放审定或者核对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方法》等相关部门规章规则的条件,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才能,并契合国度规范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才能的通用请求。
  第八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实验室应当具备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相关技术才能,并契合国度规范中关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技术才能的通用请求。
  第九条契合本方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则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展开认证、检测活动后一年之内,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度认可委员会申请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测才能持续契合国度规范中关于认证机构、实验室技术才能的通用请求。
  第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肯定并发布契合本方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则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
  第十一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核对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认证核对人员)应当熟习相关认证产品的消费过程、技术规范、认证计划,以及温室气体核算办法,并经国度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认证现场核对工作。
  第三章认证的施行
  第十二条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触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低碳产品认证针对不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认证形式。详细认证形式在低碳产品认证规则中规则。
  第十四条国务院开展变革部门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组建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辅佐管理部门对触及认证技术的严重问题停止研讨和审议。详细职责包括:
  (一)提出低碳产品认证技术标准、低碳产品认证规则制定或者修订的倡议;
  (二)审议低碳产品认证技术标准、低碳产品认证规则草案;
  (三)审议和谐和低碳产品认证明施过程中的严重技术问题。iso认证
  技术委员会为十分设机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以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担任定期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本方法及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则,采用相应的认证形式停止认证。
  第十六条产品消费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拜托人)能够拜托认证机构停止低碳产品认证。
  认证拜托人依照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则,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及所需材料。认证机构经检查契合认证条件的,应当承受拜托,并根据本方法及低碳产品认证规则施行认证。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拜托实验室对认证拜托人送交的产品样品停止检测,实验室对检测结果担任。
  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对样品停止检测,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精确,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好记载,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停止有效的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委派专职认证核对人员,对产品消费工艺流程与相关提交文件的分歧性、消费相关过程的能量和物料均衡、证据的牢靠性、消费产品与检测样品的分歧性、消费相关能耗监测设备的状态、碳排放计算的完好性以及产品消费企业的质量保证程度和才能等状况停止核对。
  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完成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核对后,对契合认证请求的,向认证拜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契合认证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拜托人,并阐明理由。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核对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担任。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据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则,采取恰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消费企业施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考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契合认证请求。
  跟踪检查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核对和市场抽样检测。
  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开低碳产品认证收费规范、产品获证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将低碳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数据和工作状况,报告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不得从事认证工作批准范围内相关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树立风险防备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义务,采取合理、有效的防备措施。认证机构能够采用设立风险基金或者投保的方式防备风险,风险基金或者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钱500万元。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三条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以及认证标志的式样、品种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根本内容:
  (一)认证拜托人称号、地址;
  (二)产品消费者称号、地址;
  (三)被拜托消费企业称号、地址;
  (四)产品称号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根据;
  (六)认证形式;
  (七)认证结论;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九)发证机构;
  (十)证书编号;
  (十一)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
  (十二)其他需求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根据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则停止再认证。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消费企业的跟踪检查状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据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则,针对不同情形,变卦、注销、暂停或者撤销已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二十七条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根本图案和认证机构辨认信息组成,根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
  第二十八条取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消费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印刷、模压低碳产品认证标志。能够在获证产品广告、产品引见等宣传资料上印制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并能够依照比例放大或者减少,但不得变形。
  第二十九条取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消费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树立低碳产品认证标志运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运用状况应当照实记载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以及广告、产品引见等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注和运用低碳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条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视获证产品的消费者或者销售者正确运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五章监视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担任对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施行监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停止查处,并通报所触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依法对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停止监视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合格评定国度认可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施行有效的跟踪监视。
  第三十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法对取得执业资历注册的认证核对人员停止监视管理。
  第三十五条认证拜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有异议的,能够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述,对认证机构处置结果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申述。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告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为告发人失密。
  第三十七条关于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则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低碳产品认证应当按照国度有关认证收费的规则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由国务院开展变革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担任解释。
  第四十条本方法自2013年2月18日起实施。

ISO认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