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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2011年第31号《认证认可国际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公告

时间:2013年12月06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第一条 为标准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同行评审员(以下简称同行评审员)的引荐程序,并增强对同行评审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同行评审员是指经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聘任并执行国际上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组织间同行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度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度认监委)鼓舞我国认证认可范畴专家担任同行评审员。
  同行评审员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鼓舞和支持同行评审员参与国际同行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同行评审员不得无故回绝承受国际组织委派的同行评审任务。如的确因工作布置无法执行同行评审任务的,应尽快告知中国代表机构。必要时,由中国代表机构与国际组织秘书处沟通,引荐替代人选执行任务。
  第十条 同行评审员出国(境)执行国际同行评审任务应当报国度认监委审批或备案。
  执行国度认监委作为中国代表机构的同行评审任务的,由派员单位报国度认监委审批。
  执行其他机构作为中国代表机构的同行评审任务的,由派员单位报请其外事审批单位批准后报国度认监委备案。
  第十一条 同行评审员应当维护评审活动的客观和公正,严厉依照国际规范、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规则执行同行评审任务,不得因评审活动损伤被评审方的利益。
  第十二条 同行评审员对被评审机构的商业机密及技术机密和信息负有失密义务。iso认证
  第十三条 同行评审员应当参与国际组织举行的评审员培训班,以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并维持评审员资历。
  第十四条 同行评审员应当留意总结同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可自创的经历,供国内技术机构参考。
  第十五条 同行评审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缘由不能继续担任评审员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中国代表机构,由中国代表机构通告该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国度认监委担任解释。认监委2011年第31号《认证认可国际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公告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同行评审员引荐条件:
  (一)酷爱认证认可国际同行评审工作,坚持准绳,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组织管理、沟通谐和和剖析判别才能;
  (二)具备较高的英语程度,具备较强的听、说、读、写才能,能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依据申请评审的范畴参与过认证认可相关国际规范的培训,并获得培训证明或证书;
  (四)熟习该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的规则与文件,可以有效展开评审工作;
  (五)具备所评审范畴的专业学问,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该范畴从业5年以上。
  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同行评审员。
  第五条 国度认监委作为中国代表机构参与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的,由国度认监委向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引荐同行评审员。
  其他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组织作为中国代表机构参与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的,由该机构向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引荐同行评审员,并在国际或区域组织承受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度认监委备案。
  第六条 申请担任同行评审员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中国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代表机构)提出引荐同行评审员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引荐同行评审员审批表(见附件)
  (二)被引荐人员中英文简历
  (三)被引荐人员学历和学位证明
  (四)被引荐人员参与相关国际规范培训证明或证书
  第七条 中国代表机构对申请资料停止初审,对契合本方法第四条规则条件的申请人,组织其参与专业和英语才能测试,并依据国内认证认可开展需求并参考国际、区域组织需求,在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择优向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引荐同行评审员。
  第八条 中国代表机构应标准并增强对同行评审员的管理。
  为标准认 为标准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同行评审员引荐程序,增强对同行评审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度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我委制定了《认证认可国际同行评审员引荐与任职管理方法》,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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